10月,美國辛辛那提地區法院一位法官裁定,哥倫比亞大毒梟巴勃羅·埃斯科瓦爾1993年被擊斃後留下來的「可卡因河馬」及其後代,可以被認為是在美國擁有合法權利的人或利害關係人。
不過一位法律專家隨即指出,這項裁定在這些河馬居住的哥倫比亞沒有任何影響力;也有網友評論說,那就讓它們移民美國好了。
哥倫比亞大毒梟埃斯科瓦爾可謂惡貫滿盈,殺死政府官員、軍警及平民超過6000人,鼎盛時期控制著美國走私可卡因的80%以上,財產超過300億美元,被福布斯排在1989年全球富豪榜第七位。埃斯科瓦爾建了一個巨大的動物園,購買了很多動物,在他被擊斃後,其他動物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只有一雄三雌4頭河馬體型太大,無法捕捉和轉運,就留在了麥德林市的馬格達萊納河流域,目前已發展到約80到100頭,成為當地的入侵物種,被稱為「可卡因河馬」。
由于河馬數量越來越多,對當地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已構成嚴重威脅,一些人和科學家呼籲捕殺這些河馬,但當地農民卻不同意,因為這些河馬給他們帶來了豐厚的旅遊收入;
動物保護者也蜂擁而起,組織了大量抗議活動。哥倫比亞政府最終決定對河馬採取絕育措施,前期已通過傳統辦法冒險閹割了11頭,獸醫都稱害怕得要命;近期又從美國農業部獲得捐贈,對24頭進行更簡單的藥物絕育,用飛鏢發射藥物注入體內就能讓它們永遠當不成爸爸媽媽。
為阻止哥倫比亞對可卡因河馬「慘無人道」的絕育行動,一家動物法律辯護基金會的律師要求美國辛辛那提地區法院授予這些河馬「利害關係人」地位,以阻止俄亥俄州兩名從事絕育的野生動物專家提供支援。
該律師聲稱,一項聯邦法規允許任何在外國訴訟中有「利害關係人」的人,可以請求聯邦法院允許他們在美國作證。由于河馬的宣導者可以提起訴訟保護他們在哥倫比亞的利益,所以根據美國法律,河馬應該被視為「利害關係人」。
辛辛那提聯邦治安法官卡倫·利特科維茨(Karen Litkovitz)在10月份批准了這一請求。動物法律辯護基金會認為,這是美國首次宣佈動物為「人」,是長期以來尋求撼動美國司法體系授予動物人格地位努力的里程碑式勝利。
該會首席律師克里斯多夫·貝裡(Christopher Berry)稱這項裁決雖然效力有限但意義深遠,是在法庭上主張動物利益更大運動的一部分,他們並不是要求制定新法律,而只是要求動物有能力行使已經賦予它們的權利。
不過哥倫比亞埃克斯特納多大學刑法教授卡米洛·布巴諾·西富恩特斯(Camilo Burbano Cifuentes)向他們兜頭潑了一盆冷水,他認為這項裁決對哥倫比亞沒有影響力,因為它只能在美國自己的領土上起作用,這些河馬的命運最終將由哥倫比亞當局決定,而不是美國當局。
這可能確實是美國法院賦予動物人格的第一個例子,此前曾有兩起要求賦予大象人格,讓其享有與人相同權利的訴訟都被法院駁回,動物園和槍支協會都歡欣鼓舞,因為這兩家是侵犯動物權利的重災區。
不過你也可以試想一下,如果給各種動物都賦予與人相同的權利,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動物們可能無法享受到相應的權利,畢竟它們並沒有這樣的意識,但很多人卻可能借機發財,讓各種動物相關的農場主、公司賠得傾家蕩產。
所謂動物權利,不僅要為動物爭取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更主張動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和人類一樣免受折磨的權利,也就是說,動物應該被當作人同等看待,而不僅僅被當作人類的財產或工具,無論在法律層面或是精神層面。
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動物保護已經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一些國家已開始立法保障動物權利;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世界動物權宣言》,認為動物享有生存權,以及受尊重免受虐待的權利。
1992年,瑞士在法律上確認動物為「生命」(beings),而不是「物品」(things);2002年,德國將動物保護條款寫入憲法。澳洲學者彼得·辛格則走得更遠,正在爭取美國政府通過《泛人猿宣言》,呼籲將與人類血緣關係最近的大猩猩、猩猩以及黑猩猩、倭黑猩猩組成「平等群落」,各國應讓它們享有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個體自由權和免受折磨權。
英國更是規定了動物的五大自由:免于饑渴的自由、免于因環境而承受痛苦的自由、免于痛苦或傷病的自由、表達天性的自由、免于恐懼不安的自由。
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走向極端的可能,動物權利保護有時也會對人類社會造成極大破壞,甚至成為生態恐怖主義。比如針對肉、奶、蛋等生產企業、農場和集約化農業的抵制;針對使用動物原材料企業的抵制,比如對毛皮、化妝品、藥品企業以及動物實驗的抵制;攔截屠宰動物的運輸,素食主義者喋喋不休的讓人少吃肉的勸導等。
韓國動物權利保護者解救市場上的狗
最可怕的是一些生態恐怖主義分子,直接投身于拯救動物的「戰鬥」,比如從運輸車輛、實驗室、農場或屠宰場「營救」動物,破壞公私財物,甚至引發暴力衝突。一些國家已針對這些行為加強了立法監管,比如美國就出臺了聯邦法律「動物企業恐怖主義法」,禁止任何人從事某些「對動物企業以損害或干擾為目的的行為。」該法專門針對所謂的動物權利活動家,賦予了司法部更大的權力。
所以動物究竟應該享有何種權利,人類究竟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這是一個值得討論和深思的問題。就像哥倫比亞這些可卡因河馬,短短二三十年,就從4頭發展到了近百頭,如果任其繁殖下去,勢必對該地區其它物種造成極大的壓力和破壞,甚至擴散到更廣大的地區,像現在美國的野豬、鹿,澳大利亞的袋鼠、兔子等一樣,每年都會造成極大的農作物、牧場破壞,還會引發大量的交通事故,導致人身財產的巨大損失。人類是不是應該退出這些地方,把生存空間讓渡給它們呢?
動物權利保護,度在哪裡,或許每個人都該好好思考了。